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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中国药学会、中国医药物资协会、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和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共同参与制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解释。第四 (共 129 字)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