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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规范管辖权之法律一、管辖权于提起诉讼时确定。二、嗣后发生之事实变更或法律变更均无须理会,但另有规定者除外。三、管辖权有重大变更时,法官应依职权命令将待决案件移送具管辖权之法院。第十四条 转移之禁止 (共 1454 字)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