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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一)擅自改变用电类别;(二)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三)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四)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 (共 615 字)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