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 ......     (本文共 1604 字 )     [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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