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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 (共 1604 字)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