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7条款”适用范围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337条款”调整的是一般不正当贸易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
一般不正当贸易的法律构成要件有两个方面:(1)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该产业正在建立中;(2)损害达到了一定程度,即,损害或实质损害美国的相关产业,或阻止美国相关产业的建立,或压制、操纵美国的商业和贸易。知识产权方面的不正当贸易的法律构成要件也包括两个方面:(1)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专有权;(2)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相关产业正在筹建中。
涉案专利分析
国家半导体照明工程研发及产业联盟(CSA)得知上述事件后,高度关注事件的进展,在第一时间组织联盟专利池工作组、行业技术专家和专利律师对“337调查”案涉及的5252499号专利进行分析,通过分析发现该专利主要内容是指通过P型和N型掺杂制作PN结半导体器件的工艺过程及方法。从技术角度看,此专利申请时只针对了II-VI族半导体,而不针对GaN等III-V族半导体材料,这点在专利中各处均有明确说明,但是美方的起诉申请中,刻意避开了此项权利要求,而对权利要求附属的其他权利要求进行保护申诉。专利申诉要求保护的内容包括短波长GaN基LED、LD的蓝紫及UV波段相关产品及应用。即设计GaN P型掺杂的都受到影响,而红、橙、黄色LED及LD(激光二极管)由于不使用GaN材料而不在保护之列。因此,从其专利申请的目的来说,此专利的权利要求集中在II-VI化合物半导体材料体系,而目前半导体照明产品基本集中在III-V族半导体材料体系,如氮化物等,特别是纠纷中提到的短波长LEDs及LDs更是集中在GaN体系材料。
从申请目的上说其专利对目前化合物半导体照明材料领域的产商不能构成实质威胁。专利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不单纯是技术本身的问题,更多的是专利方面的法律问题,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有:
1.专利是否能够依据其中一个专利保护要求并进行放大来要求权利保护。
2.法院如何取证并做出判断。
3.被告的多家公司的判决结果是否会相同?是否因为应诉积极性而不同?(目前来说各家所采用的技术基础一致,判决结果应该一致。)
不利因素
本案涉及到不少国外大企业,在国内涉及的企业规模不大,目标并没有直指国内规模化企业和上游芯片制造企业,因此我国涉案企业的应诉能力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另一个不利因素是,丰田合成和Osram两个大企业曾在2005年的地方法院申诉中与Rothschild G. F. Neumark达成和解,而Lumileds也在上月达成和解,这会对目前被诉的企业会造成一定的压力。
此外,“337调查”本身的特性也加大了本案的难度,“337调查”申请门槛低但制裁措施严厉,相较于反倾销,耗时更短,费用更高昂。猝不及防的应诉方须在有限时间内,准备生产经营的所有材料,而且申诉动辄数百万美元律师费用也让中小企业难以应对。但对原告即使败诉也没有赔款约束。
应诉必要性
由于“337”案件本身所具有的贸易排它性特点,若不积极应诉,后果会非常严重。除了我国LED生产企业丧失在美国的市场份额外,可能还会影响对欧洲、南美等地的产品出口,将会失去数百亿美元的国际LED产品市场。
有专家指出,美国越来越多的企业正利用“337调查”这一特有的法律频频对中国商品设置障碍,其真正目的不在于保护知识产权,而在于保护自己的市场份额。主要做法是首先针对我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出口产品或者规模较小的企业提起调查申请,进而利用禁止令限制我国相关行业所有企业对美出口。所以该事件并不仅关系到4家涉案公司,也是我们全行业的大事。
国内LED企业负责人纷纷表态要积极重视此次事件,要参与联合应诉,并表示会出钱出力,共同解决巨额的诉讼费用,同时纷纷建议由国家半导体照明工程研发与产业联盟牵头,组织募捐,并争取政府方面的支持,一定要打赢这场官司。
在3月18日联盟组织的“337调查”对策研讨会上,参会代表认为本次LED行业遭遇“337调查”只是一个开始,随着我国LED产业的快速发展,今后我国LED产业的知识产权问题将会面临更大的挑战。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实行有效的应对策略,是我国LED产业需要共同提高警惕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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