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在世界各国法学界有不同的称呼,除了各国共称为“环境法”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外,还有许多别名。在我国,被称为“环境与资源法”“环境保护法”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日本被...[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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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在世界各国法学界有不同的称呼,除了各国共称为“环境法”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外,还有许多别名。在我国,被称为“环境与资源法”“环境保护法”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日本被...[继续阅读]
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点,我国法学界观点基本一致。有的认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综合性、技术性、社会性和共同性的特点。有的认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技术性、综合性和广泛性的特点。有的认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继续阅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即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指国家希望通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实施而实现的目标或结果,是国家在制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之前必须明确的立法意图,属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问题的范畴。根据环境...[继续阅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作用亦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功能,它表示的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存在的价值。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最基本的作用是调整和规范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人与环境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继续阅读]
法的本位是指法的基本观念或立法的基本出发点。在法律体系中,由于不同部门法的立法目的、立法任务和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不同,各部门法的本位是不相同的。例如,民法是权利本位法、行政法是权力本位法。我们认为,环境与资源...[继续阅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作为现代新兴的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律部门,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公法与私法相互交错的产物。环境问题是在私法秩序下产生的,它表明私法对于环境保护的无能。而在现代社会中,环境资源与生态保护已成为人...[继续阅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作为法的组成部分,具备法的一般价值,如公平、正义、效率、秩序等。它是国家调节环境社会关系的社会法,其价值目标既不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也不是为了保护私人利益,而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继续阅读]
我们通常将法律关系定义为,由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但从广义上来说,法律关系是指通过法律所形成和建立的各种关系。基于这种广义的认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由环境与资源保护...[继续阅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又称权利义务主体。(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在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国家、法人、非法人组...[继续阅读]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内容的含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总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赋予主体某种权能、利益和...[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