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释义】 本条是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有困难或无法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代偿形式的规定。首先,本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应当遵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以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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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释义】 本条是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范围、义务和资格认定的规定。福利企业是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有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我国政府从解放初期开始举办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截止到2006年底,全国各......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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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释义】 本条是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比例的规定。一、从事全日制工作从事全日制工作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照法定工作时间从事一定劳动的就业行为。用人单位对全日制劳动者按......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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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释义】 本条是对用人单位和残疾人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基本形式的规定。该规定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残疾人职工;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一种形式是签订劳动合同,另一种形......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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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释义】 本条一是对残疾人职工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二是对残疾人平等就业权利保护的规定。一、残疾人劳动安全和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和保护是指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在改善......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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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

    【释义】 本条是对用人单位开展残疾人职工岗位培训义务的规定。岗位培训是指为适应岗位就业活动的需要而进行的专业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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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保障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

    【释义】 本条是对扩大残疾人就业渠道和领域方面政府职责的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专门针对残疾人自身条件和特点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发展社区服务事业中,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公益性岗......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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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释义】 本条是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方式和使用范围的规定。同时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方式、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的制定权限作了授权性规定,授权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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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释义】 本条是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国家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的规定。也是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权利的明确,即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有权获得税收减免的优惠照顾,以及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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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释义】 本条是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方面的优先权和专属权的规定,也是本条例残疾人就业保护基本原则的重要体现。本条确定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权利主体是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规范......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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