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王府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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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子分府后,建立起一套自己的管理机构。按清朝规定,王公府属护卫官员除奉特旨格外赏给不拘数额外,亲王应设长史1员,一等护卫6员,二等护卫6员,三等护卫8员,四五六品典仪各2员;郡王应设长史1员,一等护卫6员,二等护卫4员,三等护卫 ......(本文共 3411 字 )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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