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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庄的丈放始于清朝末年,其前提则是允许旗民交产。咸丰二年(1852),清廷为了解决“旗民生计维艰”问题,公布《旗民交产章程》,正式承认旗地可以卖给民人。但这一规定,施行范围只限于关内,还没有将东北地区的旗地包括在内,并且 ......(本文共 2766 字 )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