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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6年(清道光二十六年)4月4日,清朝特派钦差大臣、两广总督耆英与英国驻华公使德庇时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虎门签定了《退还舟山条约》。根据《南京条约》第七条规定,2100万赔款自1842年起共分4年还清;第十二条又规定,舟山岛及厦 ...... (本文共 438 字 )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