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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保密局、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小组、新闻出版署和广播电影电视部于1992年6月13日联合颁发。同年10月1日起施行。4章23条。适用于报刊、新闻电讯、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 ...... (本文共 591 字 )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