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栏目:中国农村工作
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地方基层组织形式。规定县以下为区,区的划分以15至30乡(镇)为原则。区署为县政府的辅助机关,代表县政府督导各乡(镇)办理各项行政、自治事务。区署设区长1人,规定由区民选任,由县政府呈报省民政厅备案,实则悉 ...... (本文共 511 字 )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