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笞、杖、讯,皆长三尺五寸,用官降式较勘,毋以筋胶诸物装钉。(2282)
所属栏目:
明史·刑法志
据《大明律》“狱具之图”载:笞和杖均须削去节目,用官降较板,如法较勘,毋令筋胶诸物装钉。但讯杖并无此说明。 ...... (本文共 53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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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采用之,而所重者敕,律所不载者,则听之于敕。(2279)
始,太祖惩元纵驰之后,刑用重典,然特取决一时,非以为则。(2279)
后屡诏厘正,至三十年始申画一之制,所以斟酌损益之者,至纤至悉,令子孙守之。(2279)
群臣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2279)
初诏内外风宪官,以讲读律令一条,考校有司。其不能晓晰者,罚有差。(2279~2280)
至如律有取自上裁、临时处治者,因罪在八议不得擅自勾问、与一切疑狱罪名难定、及律无正文者设,非谓朝廷可任情生杀之也。(2280)
而片纸付诏狱,为祸尤烈。(2280)
明太祖平武昌,即议律令。(2280)
谕之曰:“法贵简当,使人易晓。若条绪繁多,或一事两端,可轻可重,吏得因缘为奸,非法意也。夫网密则水无大鱼,法密则国无全民。卿等悉心参究,日具刑名条目以上,吾亲酌议焉。”(2280)
每御西楼,召诸臣赐坐,从容讲论律义。(2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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