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妻皆服小功。互为容隐者,罪得递减。(2283)

所属栏目:明史·刑法志

此见载于《大明律·服制》“小功五月”条,原文载:小功五月“为兄弟之妻”。虽然明朝时规定了“亲属互为容隐”,但据《大明律·名例律》“亲属相为容隐”条载:“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    (本文共 90 字 )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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