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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和西汉中期采用的谪发办法,因为是对罪官和逃犯等七种人加以处罚,逼迫他们服劳役和兵役,所以称为“七科谪”。除上属两种人外,还有赘壻(过期无钱回赎的奴仆)、有市籍的商人、曾经有“市籍”的人、父母曾经有“市籍”者 ...... (本文共 152 字 )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