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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61年1月28日批准,同年4月1日起试行。共7条。规定生产化学危险物品和属于危险物品的试剂的中小企业,在建厂时必须经过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县、市以上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得建厂。还对化学 ...... (本文共 159 字 )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