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38年(1949年)1月13日公布修正著作权法第30、31、32、33及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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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条文修正后条文  第三十条 翻印仿制或以其他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权者,处五千元以下罚金;其知情代为出售者亦同。以犯前项之罪为常业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并科五千元以下罚金。  第三十条 翻印仿制或以 ......    (本文共 443 字 )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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