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栏目:中华民国时期军政职官
1948年5月20日总统府公报公布司法院组织法,司法院设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各1人。设大法官会议,以大法官17人组织之,行使解释宪法并统一解释法律命令之职权,以司法院院长为主席。司法院置参事6至8人,设秘书、会计2处,置秘书8至 ...... (本文共 1593 字 )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