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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9月25日,省监察厅根据监察部规定和全省具体情况,提出县(市)监察机关的工作任务主要是:1.受理来信、来访、公民控诉工作。对不属监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来信、来访转有关单位处理,并对当地行政、企业、事业部门处理来信、 ...... (本文共 438 字 )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