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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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通报 1950年,省监委行使监察机关的检查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监察对象的一切行政行为有权进行检查。1957年7月5日,省监察厅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监察部组织简则》第四条规定:“有权进行有计划的或临时的检查。”第六 ......    (本文共 1606 字 )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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