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1],信赏必罚,以辅礼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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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曰“先王以明罚饬(敕)法”[2],此其所长也。及刻者为之,则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3]。【注释】[1] 理官:治狱之官。[2]《易》曰等句:引文见《易·噬嗑·象辞》。[3] 薄厚:对所厚者刻薄之意。 ......(本文共 283 字 )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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