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4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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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302号,2001年4月2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 (市、区)、市 (地、州)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 ......(本文共 216 字 )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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