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怎么办?

所属栏目:不动产登记实务

《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细则》第二十二条第 ......(本文共 201 字 )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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