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暂缓表决

所属栏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议题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事由导致其无法对决议事项作出判断时,可以提议会议对该事项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独立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所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本文共 102 字 )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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