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已婚商业企业主之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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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商业企业主之权力)采用共有财产制之已婚商业企业主,得无须配偶同意作出下列行为:a)在其业务之正常经营范围内,转让构成商业企业之财产及在该等财产上设定负担;b)对作为企业业务之经营成果之财产,不论其性质为何,设 ......(本文共 119 字 )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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