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商业名称之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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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商业名称之无效)一、商业名称之组成违反第十五条、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之规定者,无效。二、商业名称之无效仅得由法院作出判决宣告。三、商业名称无效之宣告应予以登记及公布。第三十四条 (商业名称之撤销)一、 ......(本文共 491 字 )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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