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分节 行政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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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四条 (行政管理机关)一、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应为具有完全权利能力之自然人。二、如法人被指定为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则应指定自然人以其本人名义担任职务;该法人须对被指定之人之行为负连带责任。三、行政管理机关最 ......(本文共 701 字 )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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