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有权责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的费用;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单位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治安保卫人员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受单位负责人指使、胁迫的,对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属栏目:贯彻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害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一、单位治安保卫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本条规定得以实现的首要前提是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必须是“在 ......(本文共 2454 字 )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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