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计量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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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二十四条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 ......(本文共 658 字 )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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