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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 ......(本文共 3006 字 )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