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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一十一条 (合意的表示)欲为养父母及养子女的人或者该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合意,应向养父母有其居所的地区内的法院院长亲自各别表示。第二百九十六条及第二百九十七条所定的合意,得由以公证证书或有凭信力的私人证书授 ......(本文共 504 字 )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