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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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一、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第七项修改为:“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从事银行卡业务。”增加一款,作为第 ......(本文共 4293 字 )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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