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施行《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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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本文共 780 字 )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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