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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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为了做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自2005年10月1日起,对 ......(本文共 236 字 )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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