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火电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未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设施的,不得投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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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依据文号:九届主席令第32号,条款号第三十条 ......(本文共 45 字 )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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