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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 - 电力优质工程策划与控制 - 列表
45.工程未取得取水许可,不得随意用水。
46.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超过五年,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不得开工。
47.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应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并采取措施;后评价审批备案手续不得违反原审批部门的相关规定。
48.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不得缺少防止放射性污染的有效措施。
49.运输、使用、贮存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工具及场所,不得缺少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50.使用伴生放射性矿渣和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质的石材做建筑和装修材料,不得违反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
51.施工单位未办理许可证,不得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52.放射源使用和贮存,不得违反安全保卫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当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污染事故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谎报、瞒报。
53.禁止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
54.工程项目涉及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应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不得缺少对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的隐患排查和消除隐患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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