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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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本条是对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的规定。环保主管部门和环保监督管理职能部门依法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在法律上,称为“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本条规定将行使查封、扣押这两种行政强制 ......(本文共 592 字 , 3 张图)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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