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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注册:(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 因受刑事处罚, 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 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本文共 247 字 )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