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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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 免征个人所得税:(一)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 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 ......(本文共 1167 字 )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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