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 (licensed pharmacist) 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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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 (licensed pharmacist) 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继续阅读]
执业药师的主要职责是保障药品质量和指导合理用药。《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职发 〔1999〕 34号) 中明确了执业药师的具体职责: ①执业药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继续阅读]
第一条 为规范执业药师的业务行为,践行优良药学服务,保障公众合理用药,倡导行业自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直接面向公众提供药学服务的执业药师。执业药师应当对公众合理使用药品负...[继续阅读]
第七条 处方调剂包括处方审核、处方调配、复核交付和用药交代。执业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药品,无医师处方不得调剂。处方调剂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等各项规定。第八条 处方审核包括处...[继续阅读]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应当主动对患者提供个性化的合理用药指导。内容包括:(一) 药品名称及数量;(二) 用药适应证;(三) 用药剂量: 首次剂量和维持剂量。必要时需解释剂量如何折算、如何量取等;对于 “必要时” 使用的药品应当特别...[继续阅读]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应当主动参与患者的药物治疗管理,为患者合理用药、优化药物疗效提供专业服务。药物治疗管理包含:(一) 采集患者个体的所有治疗相关信息;(二) 评估和确认患者是否存在药物治疗问题;(三) 与患者一起确定治疗...[继续阅读]
第三十三条 执业药师应当承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责任,对使用药品进行跟踪,特别关注处于药品监测期和特殊人群使用的药品。发现药品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记录、填写报表并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的规定上报。...[继续阅读]
第三十五条 执业药师有责任和义务对公众宣传疾病预防和药品使用的知识,积极倡导健康生活方式,促进合理用药。第三十六条 执业药师在社区中应当是健康信息的提供者,协助居民了解慢性疾病的危害性以及预防慢性疾病的重要性。...[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