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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币条例〔教令第十九号〕
铸币

        (民国三年二月八日公布)第一条 国币之铸发权专属于政府。第二条 以库平银六钱四分八厘(即23.977950克)为价格之单位,定名曰圆。第三条 国币种类如下另行:    银币四种:一圆、半圆、二角、一角。    镍币一种:五分。    (本文共 776 字 )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