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医学知识 >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报告 > 正文

一、《刑事诉讼法》20处修改内容与媒体报道有关
政策法规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经表决,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有100余处,其中不下20处涉及媒体报道行为,主要是对司法信息公开与保密的规制、禁止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亲亲相隐”制度以及未成年人涉案信息的封存等。
《刑事诉讼法》的这些修改,意味着给媒体报道带来了新的规则。这些规则顺应了国际人权保护大趋势,突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为新闻媒体的报道划定了明确的法律边界。要求新闻媒体在报道刑事案件时要遵守保密规定,即报道权在法定条件下让位于社会秩序或公民个人隐私,以实现公平审判及保护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刑案报道是法治新闻的主要组成部分,经过近30年的发展,已成为能够与财经新闻、体育新闻、娱乐新闻等专业新闻一决高下的新闻产品,并被公认为最能体现媒体专业水平的新闻类别。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徐迅曾乐观地估计,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我国法治新闻将迎来一个重要的转折点。[1]但从近一年来的刑案报道,如李双江之子参与轮奸案、《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涉嫌犯罪等看,披露信息的公安机关和从事报道的新闻媒体都未遵守新《刑事诉讼法》明确的相关规则。
尽管新《刑事诉讼法》明确的规则仍多数停留在纸上,但研究这些规则依然是非常重要的。这些规则是媒体从业者的采访报道行为专业化、职业化的必然要求。本文结合《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就侦查阶段的刑案报道标准、未成年人犯罪报道尺度、采访犯罪嫌疑人亲属的规则、媒体与司法机关之间关系等问题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