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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振华

解振华(1949年11月-),天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人物。1969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清华大学工程物理系毕业,武汉大学环境法硕士研究生。历任国家建设委员会机关团委书记;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局助理工程师、工程师、人事处处长兼放射性环境管理处处长;国家环境保护局行政体制与人事司司长、副局长、党组书记、局长等职。1998年3月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2005年12月因松花江污染事件引咎辞职。2006年12月复出,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第十八届中央委员。

人物简介

  解振华,天津市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中共十五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中共十六届中央委员。

  2009年全球气候峰会中国代表团团长。在峰会会议举行期间,曾多次因证件问题被拒入会场。

  1982年起从事环境保护工作,历任国家环保局处长、司长。

  1990年5月任国家环境保护局副局长,1991年获环境法硕士学位。

  1993年6月任国家环境保护局局长,党组书记,兼国务院环委会副主任。

  1998年3月起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党组书记,兼任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副主席。曾荣获联合国环境保护最高奖“联合国环境署世川环境奖”、全球环境基金“全球环境领导奖”、世界银行“绿色环境特别奖”。

  2006年12月起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主管工作

  负责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直属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方面的工作。分管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应对气候变化司、直属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联系培训中心、国家节能中心。

人物生平

  直属机关党委书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正部级)

  解振华[1],男,汉族,1949年11月生,天津市人,1969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8年10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工程师[2]。

  1968.10——1973.09,在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黑河地区德都县二龙山农场一师六团插队落户,政治处干事;

  1973.09——1977.01,在清华大学工程物理系学习;

  1977.01——1980.05,清华大学核能物理所助教,清华大学二分校团委书记;

  1980.05——1982.05,国家建委机关团委书记(机关党委组织干事);

  1982.05——1985.01,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局助理工程师、工程师、人事处处长兼放射性环境管理处处长;

  1985.01——1990.05,国家环境保护局行政体制与人事司司长、局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

  1990.05——1993.05,国家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兼直属机关党委书记(1993年获武汉大学环境法硕士学位);

  1993.05——1993.06,国家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1993.06——1998.03,国家环境保护局局长、党组书记,国务院环委会副主任兼秘书长;

  1998.03——2005.1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党组书记;

  2005.12——2006.12,因发生在吉林和黑龙江两省的松花江污染事件而引咎辞职,待职;

  2006.1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正部级)。

  中共十五大、十六大代表。

  1994年01月兼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副主席。

  1994年05月兼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主委及第三届核环境审评专家委员会主任。

  1997年9月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当选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中共当选为十六届中央委员,中共十七大当选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1993年10月荣获联合国环境保护最高奖“联合国环境署世川环境奖”、全球环境基金“全球环境领导奖”、世界银行“绿色环境特别奖”。

个人荣誉
 

  曾荣获联合国环境保护最高奖“联合国环境署世川环境奖”、全球环境基金“全球环境领导奖”、世界银行“绿色环境特别奖”及节能联盟“节能增效突出贡献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