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述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环境责任保险是随着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侵权行为的频繁
发生以及公众环境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从公众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中逐渐独立出来。通常而言的环境污染是指环境因物质和能量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环境功能及资源的有效利用或危害人体健康和人类生活的现象。而环境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 是围绕环境污染风险,以被保险人发生污染水、土地或空气等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它是整个责任保险制度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也是一种生态保险,投保人以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的形式,将突发、意外的恶性污染风险或累积性环境责任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保险固然有理赔的功能,然而面对被污染了的环境,理赔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的作用也就显得微不足道了,环境污染给受害方造成的影响可能是长期潜在的,当前的损失评估可能不能完全反映这一影响,如果是健康和生命方面的影响就更不是金钱所能够弥补的。
所以,最好的方法是避免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把保险的风险管理方法与环境管理相结合,通过第三方的风险管理与服务的实施,努力实现让环境事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大限度降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概率,降低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参险后,保险公司也会要求企业在投保同时完善防范措施。如果没有防范措施,风险将处于免赔的状态。这在一定程度能够促进企业自身风险的管控,从而产生更大的社会意义。
2首例
2008年9月28日,湖南省株洲市昊华公司发生氯化氢气体泄漏事件,导致周边村民的农田受到污染。这家企业于2008年7月投保了由中国平安集团旗下平安产险承保的环境污染责任险。接到报案后,平安产险立即派出勘察人员赶赴现场,确定了企业对污染事件负有责任以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相应保险责任。依据《环境污染责任险》条款,平安产险与村民们达成赔偿协议,在不到10天的时间内就将1.1万元赔款给付到村民手中。这起牵涉到120多户村民投诉的环境污染事故得以快速、妥善解决。
3特点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特点:
(1)承保条件严格,承保责任范围受到限制;
(2)个别确定保险费率,具有特定性;
(3)经营风险较大,需要政府支持。
4好处
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1)分散企业风险。
由于环境污染事故影响范围广和损失数额巨大的特点,单一的企业很难承受。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将单个企业的风险转移给众多的投保企业,从而使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由社会承担,分散了单一企业的经营风险,也能够使企业可以迅速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2)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的职能之一就包括社会管理功能,这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上体现的尤为突出。保险公司可以利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费率杠杆机制来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同时也能够提高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
(3)有利于迅速地使受害人得到经济补偿,有效地保护受害者。
目前我国对于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主要由国家财政承担,由于权力机构的复杂性,使得受害人不能在最快的时间得到损失补偿,从而甚至激化社会矛盾,同时也会增加国家财政的负担。利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秩序,减轻政府的负担,还可以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
在无锡,保险公司会组织专家团队为每一家(拟)投保企业开展符合实时环境管理要求的、有针对性的现场服务:行业专家主要关注常见问题和容易被忽视的风险隐患,防止“习惯性违章”、“见怪不怪”等行为造成环境风险;院校专家主要针对“疑难杂症”和衍生问题改良现有工艺或推荐新的治理工艺。对于专家现场发现的环境隐患,环保部门会要求企业及时整改,整改后第二年再服务,如此良性循环,最终达成环境安全的目标。
环境安全了,社会自然安定,民众自然和谐,这是一个多方共赢的局面。对于环境安全,政府部门主要承担首要责任,环保主管部门主要承担监管责任,企业主要承担主体责任。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府部门可以提高环境安全的保障水平,出险后由原来的赔偿者转变为协调者,把环境风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而环保部门相当于免费多了一支监管队伍,可以换个角度看待企业环保,为自己增加了一道防火墙;企业可以通过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得到专家的现场服务,排查自身的环境风险隐患,降低环境风险;而保险公司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尽到自己的社会责任,组织社会资源(专家团队),创新社会管理模式,改善自身形象,同时,该险种可能成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
5试点
2013年2月21日消息,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监会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在涉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据悉,目前我国已在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相关试点工作,投保企业达2000多家,承保金额近200亿元。运用保险工具,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染损害,有利于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发生;有利于迅速应对污染事故,及时补偿、有效保护污染受害者权益。
《指导意见》明确了强制投保企业的范围:一是涉重金属企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 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行业内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二是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都应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三是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国家鼓励石化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危险废物经营企业、以及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二恶英排放企业等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指导意见》规定了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应当投保而未及时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将采取相关约束措施:一是将企业是否投保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审批、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排污许可证核发,以及上市环保核查等制度的执行紧密结合。二是暂停受理企业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申请。三是将企业未按规定投保的信息及时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客户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指导意见》同时提出了促进企业投保的激励措施。如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对投保企业污染防治项目予以倾斜;将投保企业投保信息及时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6重要性
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首先,可以有效解决环境问题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改善环境状况。将环境危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发生事故及时赔偿,维护受害者利益,保证企业稳定经营,减轻政府财政负担,保障社会安定;其次,保险公司为降低赔付率,也会加强对投保企业的监督,通过保费调整等方式,促使投保企业改善自身环境状况。开拓保险服务领域,促进财险公司保险产品的创新,也可作为排污收费制度的补充。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目标是控制环境事故不发生,把保险的风险管理方法与环境管理相结合,通过第三方的风险管理与服务的实施,努力实现让环境事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大限度降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概率,降低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参险后,保险公司也会要求企业在投保同时完善防范措施。如果没有防范措施,风险将处于免赔的状态。这在一定程度能够促进企业自身风险的管控,从而产生更大的社会意义。
7国外情况
美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称污染法律责任保险,包括两类:一是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以约定的限额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环境,造成邻近土地上的任何第三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而发生的赔偿责任;二是自有场地治理责任保险,以约定的限额为基础,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自有或者使用的场地而依法支出的治理费用。美国的保险人一般只对非故意的、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保险责任,对企业正常、累积的排污行为所致的污染损害也可予以特别承保。美国针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所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实行强制保险制度。
德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采取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制度。德国《环境责任法》规定,存在重大环境责任风险的“特定设施”的所有人,必须采取一定的预先保障义务履行的措施,包括与保险公司签订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合同,或由州、联邦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财务保证或担保。该法直接以附件方式列举了“特定设施”名录。名录覆盖了关系国计民生的所有行业,对于高环境风险的“特定设施”,不管规模和容量如何,都要求其所有者投保环境责任保险。
法国和英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一般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就环境污染责任投保,但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则强制投保。
印度议会于1991年通过《公共责任保险法》规定。对于处理“危险物质”的有关单位,如果是政府和国有公司,实行环境保险基金制度。如果是普通商务公司,则强制要求投保环境责任保险。印度环境部根据该法授权于1992年3月公布了《适用公共责任保险法的化学物质名录和数量限值》。具体列举了5组共182种“危险物质”的种类和各自的保险起征数量。这些物质均为毒性高、易燃易爆或具有较高反应性的化学物质。
巴西于1981年颁布首部环境法,即第6.938号法律第14项条款要求污染者无论在是否具有过错的情况下都必须对环境以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此后,巴西国会于1998年2月12日通过的第9.605号环境犯罪法,对违反环境标准的行为处以最高至5,000万巴西里亚伊约合2,232万美元)的罚款。巴西本国以及外国银行都开始要求企业客户采取措施降低环境风险。将企业是否能够出具保险单或控制污染的保证条款作为批准给予贷款的条件。Unibanco-AIG Seguros保险公司在2005年开发了首个综合企业环境责任保险产品,该公司一直在与25家来自石油、石油化工、化工、纸浆和造纸、纺织、金属以及采矿行业巴西的主要公司进行保险方面的谈判。巴西国家石油公司Petrobras。已经开始执行了某种污染保险,但还无法得知相关的详细情况。该公司在2000年7月到2001年7月之间曾将接近700万升石油和副产品泄漏,巴西联邦及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对该公司处以了1.3亿美元的罚款。
8发展现状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实践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上个世纪90年代初,这一阶段的特点是部分城市推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但市场成效并不理想,到90年代中期相关保险产品就退出了市场。第二阶段以2007年底由环保部与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后简称“意见”)为标志,环境保护部、保监会等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积极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在更多的省市和行业展开。与第一阶段相比,现阶段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的政治和政策条件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科学发展观、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的提出,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提供了强大的政治和战略保障,国家鼓励运用经济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积极参与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保险市场逐步走向成熟并具备开发环保产品的能力、公众对保障环境权益的需求等,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形成了有利的市场环境。
2008年环保部与保监会在苏州召开了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会议,标志着试点示范工作全面启动,江苏、湖北、湖南、河南、重庆、沈阳、深圳、宁波、苏州等省市作为试点地区展开了相关工作,并初步确定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等作为主要对象开展试点。2008年7月,平安保险湖南分公司对昊化化工公司因事故引起的污染损害进行了赔付,这是《意见》发布后全国首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付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已经实施近两年,取得了积极的社会反响,环保与保监部门的协调工作机制已经建立,多个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投入市场,各地的试点工作也在稳步推进,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总体来说,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尚处于发展初期,相关法律、标准、运作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虽然这些问题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完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的现象,但必须充分分析这些问题,找出产生这些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将是进一步深入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关键。
1.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不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缺乏内在动力。我国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方面的规定并不明确,责任追究主要依靠行政处罚,环境事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制度非常不完善,而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额度有限,许多环境事故肇事者只承担了少量的污染损失,当地社会和地方政府则承担了大部分的损害,而且受损的环境和生态系统往往并不计入污染损失当中。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企业既缺乏环境风险防范的意识,也不承担全部污染损害的赔付责任,大多不愿意将环境风险管理纳入经营成本之中,因此也就不具有购买保险的需求,导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缺乏内在推动力。
2.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缺乏法律保障。我国现阶段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在缺乏立法的基础上开展的,没有国家层次的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有关规定。虽然各级环保和保监部门发布了一些指导意见或工作方案,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它在特定区域和范围内实施,但从该险种的长期发展来看,缺乏法律保障还是制约它的一个关键因素。实践表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试点过程中遭遇的诸多问题,其中没有法律保障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进中的最大难题 。因此,在相关环保立法中明确加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内容,是当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完善的关键。
3.地方试点缺乏国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项资金支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试点工作的主要经费依靠地方财政支出。作为国家重点推动的环境经济政策之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应有专项资金的支持,不仅要保证试点工作的协调、调度、统筹方面的经费,而且要有一定的资金对积极参与的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予以适度补贴,毕竟试点初期市场经营风险较大,不确定因素较多,只有确保参与试点的企业运作良好,才能吸引更多的相关企业参与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来。此外,多数参与试点的地方希望环保部能够发文明确支持地方的工作,便于地方捋顺关系,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4.缺乏对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激励机制,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较大。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开展初期,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体系非常不完善,投保企业的风险防范预期和保险公司的盈利预期都很难确定,社会对它的了解度和认可度不高,参与的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数量不多,这不符合保险业最基本的“大数原则”的要求,在缺乏必要激励机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被增大很多,同时投保企业也会因提交保费增加运营成本而降低在同类企业竞争力。考虑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较强的公益性,以及鼓励更多排污企业参与进来的因素,在试点阶段还是非常有必要制定可行的优惠政策,对两类企业予以支持。
5.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缺乏相应的标准,保险产品定价和损害赔付都缺乏指导。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还面临着许多技术性问题,国家尚未制定环境风险评估方法、污染损害认定和赔偿标准等。由于缺乏环境风险评估方法,环境风险的识别和量化难度很大,而且行业和企业间的差异也比较大,保险公司很难判断企业的根据企业的环境风险进行产品定价。此外,由于缺乏国家环境污染损害认定和赔偿标准,保险公司从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制定赔偿条款,导致大多保险产品出现赔偿范围窄、免责条款过多等问题,削弱了它的公益性,盈利性的特征过于明显。因此,相关环保标准的缺失,已经影响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程度和政策目标。
9长效机制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涉及到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投保企业等。这就需要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做到: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主体;建立环境污染事故勘察、定损与责任认定机制;环保部门制定环境污染事故损失核算标准和相应核算指南;建立规范的理赔程序;从而提高环境污染事故预防能力。
理的长效机制就显得非常迫切和必要。在不断提高政府环境事故预防管理能力的基础上,必须充分利用社会各层面的监管力量,参与到环境事故预防体系中,有效的避免环境事故的发生。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保险公司出于减少自身经营风险的目的,会积极加强对投保企业的监督,这是对行政监管的重要补充,并将会为监管部门等方面提供更为全面翔实的信息,有利于提高预防环境事故的能力。
2.完善环境污染损失赔偿,降低政府处理环境事故成本的需要。1998~2005年间,我国因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年均为1.4亿元,2006年污染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3471.1万元,而相应的污染事故赔、罚款总额为8415.9万元 ,低于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于现阶段环境污染赔偿制度十分不完善,污染事故罚款总额及污染事故赔偿总额远远不足以偿还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国家和社会承担了大部分环境危害及相应的经济损失。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社会化途径,能有效分散企业风险,大大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同时也履行了企业的环境责任,政府在处理环境事故时也减少环境恢复和救济等方面的支出。从长期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完善我国环境污染损失赔偿制度的重要途径。
3.保障污染受害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虽然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和制度中,环境污染受害者可通过民事侵权诉讼的途径寻求赔偿,但是由于环境侵权案件往往包含许多专业性、技术性问题,而且有些损害后果也并非立刻显现,导致此类案件审理周期较长,客观上增加了受害者取得赔偿的难度。即使受害者胜诉,也可能因为企业的赔偿能力不足和“执行难”等原因,难以及时获得赔偿。针对这一问题,如果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则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件,保险企业将及时向受害者支付赔偿,避免出现受害者所受损害长期化、复杂化的局面。
4.有助于降低企业破产风险,保障企业持续经营的需要。高环境风险已是当前许多行业无法回避的事实,随着我国环境执法能力和水平的不断提高,企业因环保带来的经营风险也在不断增加,企业迫切需要通过合法的市场手段将责任风险转移出去或将其限制作最小程度内,以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可以通过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用少量可确定性的支出(保费)减少未来的不确定性,保证生产、经营持续稳定进行,从而避免了侵权人因赔偿负担过重甚至破产而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也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能够得以应用和发展的主要原因。
10绿色发展
一方面是发展低碳经济,建设生态文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迫切要求,一方面是我国仍然处于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污染隐患多,渐发、突发和意外的污染事故频率高的现实。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吴焰建议,加快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吴焰介绍说,有关调查显示,在全国7555个被调查的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在过去的一年里,先后发生了陕西华阴成品油输油管道泄漏流入渭河和黄河事故,兰州石化工厂爆炸事故,广东清远、江苏大丰铅污染等事故,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吴焰指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项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应对环境污染问题的绿色保险制度。经验证明,有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能够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双赢”。保险可以成为政府和环境责任主体之间的一个市场化的“第三只眼”。保险人基于自身风险控制,必然会积极参与风险与隐患排查。同时,保险以费率与安全环保管理水平挂钩的杠杆机制,能够强化责任主体的内在压力,鼓励参保企业降低污染排放数量和程度。而一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保险参与环境污染治理,既可以为污染受害者提供经济补偿,减少政府负担,也可转移和分散参保企业经营风险,在突发环境事故后提供污染治理的经济援助。 尽管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实施有诸多好处,但目前在我国发展缓慢。吴焰介绍说,主要的制约因素是此项保险的推行缺乏法律保障,对企业是否参保没有制度约束,对侵权主体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其次是政策支持力度不足。环境污染事故影响巨大,在我国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时期,单纯依靠保险公司商业机制运作难以持续。此外,中国尚未有统一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标准,保险公司在勘查、定损与责任认定上存在困难,灾害损失风险难以把控,这进而影响到环境责任保险的费率厘定和产品开发。 对此,吴焰建议,应在国家和地方立法中纳入环境责任保险的相关条款,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设的强制性方向以及过渡措施,明确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原则、主体、范围、标准、举证责任、请求权时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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