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科学技术奖
奖项组成
国家科学技术奖包含5个
奖项: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授予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国家自然科学奖
奖励在数学、物理、化学、天文学、地球科学、生命科学等基础研究和信息、材料、工程技术等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我国公民。国家自然科学奖不授予组织。
国家技术发明奖
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
技术发明的中国公民。国家技术发明奖不授予组织。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授予在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等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中国公民和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授予对中国科学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或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国务院颁发证书;奖项不分等级。
获奖要求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两名,获奖者必须在当代
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获奖者的奖金金额为五百万元人民币。
国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国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作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评审说明
这些奖项每年评审一次。其中,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报请国家主席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国务院颁发证书;这两个奖项不分等级。其他三个奖项由国务院颁发证书和奖金,分为一、二等奖两个等级;对作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的公民,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
历届得主
2000年
吴文俊(1919— ,数学家) 袁隆平(1930— ,杂交水稻之父)
2001年
王选(1937—2006,汉字激光照排系统创始人) 黄昆(1919—2005,物理学家)
2002年
金怡濂(1929— ,高性能计算机 专家)
2003年
刘东生(1917—2008 ,著名地球环境科学家) 王永志(1932— ,著名航天技术专家)
2004年
【空缺】
2005年
叶笃正(1916—2013 ,气象学家) 吴孟超(1922— ,肝脏外科学家)
2006年
李振声(1931— ,遗传学家,小麦远缘杂交的奠基人)
2007年
闵恩泽(1924— ,石油化工催化剂专家) 吴征镒(1919—2013 ,植物学家)
2008年
王忠诚(1925—2012 ,神经外科专家,中国神经外科事业的开拓者。) 徐光宪(1920— ,化学家、教育家。)
2009年
谷超豪(1926—2012,数学家) 孙家栋(1929—,运载火箭与卫星技术专家)
2010年
师昌绪(1918—2014,金属学及材料科学家。) 王振义(1924—,内科血液学专家)
2011年
谢家麟(1920—,加速器物理及技术专家) 吴良镛(1922—,城市规划及建筑学家)
2012年
郑哲敏(1924.10.2—,著名力学家、爆炸力学专家),王小谟(1938.11.11—,雷达工程专家)
2013年
张存浩(1928.2—,物理化学家,中国科学院院士、第三世界科学院院士) 程开甲 (1918.8.3—,核武器技术专家,中国科学院院士,两弹一星元勋)
2014年
于敏(1926.6.16—,核物理学家,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的氢弹之父”)
评奖标准
为奖励在科技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中国设立了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5项国家科学技术奖。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获奖者必须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奖金500万元。
国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国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这些奖项每年评审一次。其中,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报请国家主席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国务院颁发证书;这两个奖项不分等级。其他三个奖项由国务院颁发证书和奖金,分为一、二等奖两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的公民,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
监督检查
2015年3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发布《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暂行规定》。《规定》旨在加强对国家科技奖评审活动的监督检查,规范评审过程中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保证评审活动公平、公正、廉洁高效、依法进行。
对于评审组织者,《规定》严禁9种不规范行为,包括:不得违反保密规定,询问、探听处于保密阶段的工作安排信息,以及与自己工作职责无关的其他评审组的评委信息;不得介绍、引领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的推荐单位、完成单位的有关人员走访评审委员及其他专家,从事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不得参加其他任何单位组织的项目鉴定、验收、评审等活动;不得接受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的推荐单位、完成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宴请或其他好处等。《规定》明确规定,评审组织者不得作为候选人参与任何科技项目评奖。
对于评审专家,《规定》提出了“七不准”,包括: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评审专家身份、评审活动有关情况,泄露或使用评审对象的技术秘密、评审资料等;不得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以任何形式为候选人或候选项目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不得在项目考察和异议处理活动中,协同有关单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作出不公正的评价意见等。
对于推荐者,《规定》明确了“七不准”,包括:不得与被推荐对象协同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明知其存在重大问题隐匿不报,推荐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得探听评审组织处于保密阶段的工作安排信息、评审专家名单及其他评审过程中的保密信息;不得在异议处理工作中无正当理由推诿、拖延,拒不开展调查、恶意拖延调查、不配合调查;不得在异议处理工作中敷衍塞责或徇私舞弊,做出不公正的调查处理意见等。
对于评审对象,《规定》明确了“八不准”,包括:不得在推荐材料中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提供虚假材料、信息,夸大成果水平、应用情况;不得虚构相关事实,人为拼凑、包装项目;不得隐瞒相关事实,违规重复报奖;不得请托任何机构、人员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不得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将相关材料提交评审组织或者评审专家;不得向评审组织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推荐单位工作人员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宴请或其他好处;不得在异议处理中弄虚作假、拒不配合调查,或从事其他妨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推荐办法要求
2013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采取推荐单位或专家推荐两种方式。各推荐单位于2012年12月20日起可以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综合业务管理平台,按要求组织推荐。如专家推荐,请推荐专家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直接联系获取推荐号和密码。
(一)单位推荐
1.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推荐指标不限,原则上每个推荐单位限推荐1人,请注重推荐一线工作的杰出科学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推荐指标不限,请注重推荐学术水平高、国际影响大并对我国长期友好的候选人或外国组织。
3. 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各推荐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遴选机制,推荐本地区、本部门优秀项目和人选。推荐的项目应在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进行公示,并责成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进行相应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方可推荐。各推荐单位请严格按照下达指标数(附件1)进行推荐,各奖种指标不得挪用,超指标推荐的,一律不予受理。科技进步奖创新团队和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类项目的推荐指标另行下达。
(二)专家推荐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每人每年可推荐1项(名)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人选)。
2.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3人(含)以上可共同推荐1名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人(外国组织),或1项国家自然科学奖(仅限1人独立完成的项目)。
3.197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中青年人员牵头完成的基础研究项目,可由3名以上国内知名同行专家(至少有1名院士)共同推荐国家自然科学奖。
专家应推荐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专业领域的项目(人选),且每年只能推荐1次。当推荐项目(人选)出现异议时,有责任协助处理。项目公示时将公布推荐专家姓名。
(三)推荐项目和人选的基本条件
推荐项目(人选)必须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推荐要求,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推荐国家自然科学奖项目提供的主要论文论著公开发表时间应当于2010年1月31日前;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项目的整体技术应用时间应当于2010年1月31日前,并产生社会和经济效益。
2.推荐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如曾列入国家级计划,应当在项目整体验收后推荐。
3.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在一个推荐项目中作为前三完成人参加国家科技奖的评选。
推荐时间要求
(一)推荐材料截止时间
2013年1月31日前报送推荐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网络推荐截止时间
为了保障网络推荐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分类确定各推荐单位网络推荐截止时间,请积极配合。具体要求如下: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特别行政区、计划单列市的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网络推荐截止时间为2013年1月29日上午八时。
2.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专家推荐,网络推荐截止时间为2013年1月30日上午八时。
3.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大型行业协会、学会,大型企业及其他推荐单位的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网络推荐截止时间为2013年1月31日上午八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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