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著作权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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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则第一条 凡称著作物而专有重制之利益者,曰著作权。称著作物者,文艺、图画、帖本、照片、雕刻、模型等是。第二条 凡著作物归民政部注册给照。第三条 凡以著作物呈请注册者,应由著作者备样本二份,呈送民政部 ......    (本文共 2750 字 )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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