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33年(1944年)4月27日公布修正著作权法

所属栏目:著作权法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就下列著作物,依本法注册专有重制之利益者,为有著作权:一、文字之著译。二、美术之制作。三、乐谱剧本。四、发音片、照片或电影片。就乐谱剧本、发音片或电影片有著作权者,并得专有公开演奏或上演之 ......    (本文共 2089 字 )     [阅读本文] >>


推荐内容


专业词典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