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栏目:中华民国铁路史
案据前川汉铁路总公司清算处呈称:窃本处奉令成立,负有索取债权、清偿债务之责。现查接管账内,前川汉铁道银行放出各债,以及拨借各款,计达十余万两之多,亟应照数索取,以重股款,而资结束。惟查各债务人现住省城者 ...... (本文共 677 字 ) [阅读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