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水许可制度的基本内容根据2006年国务院第460号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取水许可制度主要包括取水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批、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具体如下:取水许可申请。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继续阅读]
海量资源,尽在掌握
(一)取水许可制度的基本内容根据2006年国务院第460号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取水许可制度主要包括取水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批、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具体如下:取水许可申请。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继续阅读]
1992年,水利部确定甘肃省秦安县为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基础工作试点单位,秦安县按照水利部的统一要求,开展了全县水资源及开发利用情况调查评价,对工农业取水单位进行了普查登记,为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奠定了基础。1993年5月,试点工...[继续阅读]
1988年国家颁布实施的《水法》中规定:“对城市中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其他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水资源费。”1997年10月,省政府以第25号令发布实施了《甘肃...[继续阅读]
根据《水法》和甘肃省政府先后发布25号令和4号令,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权限、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作了具体规定。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权限: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灌溉年取用地下水不足100万立方米的取水...[继续阅读]
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在国务院发布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前,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暂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据此,从1997年开始,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继续阅读]
为缓解黄河流域水资源供需矛盾和黄河下游断流形势,1988年原国家计委和水利部联合发布《黄河可供水量年度分配及干流水量调度方案》和《黄河水量调度管理办法》。黄委会成立了水资源管理与调度局,从1999年启动了黄河水量统一...[继续阅读]
2006年9月根据黄委会的要求,甘肃省启动了渭河、洮河和湟水(包括大通河)三条支流的水量调度工作。支流水量调度以非汛期省界和入黄断面最小流量指标作为控制。其中,湟水(含大通河)连城站最小流量控制指标为9立方米每秒,洮河红...[继续阅读]
黑河流域水事矛盾由来已久。清雍正四年(1726年)为消弭黑河中下游用水矛盾,即设立“均水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20世纪60年代初期,内蒙古自治区就提出黑河分水问题,中央有关部委做了大量调研、协调工作。甘肃省黑河流...[继续阅读]
2002年以前,石羊河流域水资源一直实行区域分割管理。因缺乏对流域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统一调度,致使进入下游民勤的水量由20世纪50年代的4.6亿立方米锐减到2000年的0.98亿立方米;下游地区为了生存和发展而大量开采地下水,每年净超...[继续阅读]
讨赖河水量由甘肃省水利厅讨赖河流域管理局负责统一调度和管理,水量分配依据是1984年原讨赖河流域水利管理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的《讨赖河流域分水制度》。该制度规定:讨赖灌区(嘉峪关市、肃州区、农林场)年内用水15...[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