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八条 (意思表示之一般含义)一、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之含义,以一般受意人处于真正受意人位置时,能从表意人之有关行为推知之含义为准,但该含义未能为表意人所预料系属合理者除外。二、如受意人明知表意人之真正意思...[继续阅读]
海量资源,尽在掌握
第二百二十八条 (意思表示之一般含义)一、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之含义,以一般受意人处于真正受意人位置时,能从表意人之有关行为推知之含义为准,但该含义未能为表意人所预料系属合理者除外。二、如受意人明知表意人之真正意思...[继续阅读]
第二百三十二条 (虚伪)一、如因表意人与受意人意图欺骗第三人之协议而使法律行为之意思表示与表意人之真正意思不一致,则该法律行为系虚伪行为。二、虚伪行为无效。第二百三十三条 (相对虚伪)一、如在虚伪行为中隐藏其当...[继续阅读]
第二百五十一条 (代理之效力)代理人按其被赋予之权限以被代理人之名义所作之法律行为,在被代理人之权利义务范围内产生效力。第二百五十二条 (意思之欠缺或瑕疵以及重要之主观状况)一、就导致意思表示之无效或得予以撤销...[继续阅读]
第二百五十五条 (授权)一、授权系指一人自愿将代理权授予他人之行为。二、授权之方式须为就受权人应作之法律行为所要求之方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三、需公证员参与作成之授权书应按有关法例所定之方式作成。第二百...[继续阅读]
第二百六十三条 (条件之概念)各当事人得以将来及不确定之事件之发生,决定法律行为效力之发生或解除;第一种情形之条件为停止条件,第二种情形之条件为解除条件。第二百六十四条 (不法或不能之条件)一、附违反法律、公共秩...[继续阅读]
第二百七十三条 (法律行为标的之要件)一、法律行为之标的,如在事实或法律上为不能、违反法律或不确定,则法律行为无效。二、违反公共秩序或侵犯善良风俗之法律行为无效。第二百七十四条 (违反法律或公共秩序之目的或侵犯...[继续阅读]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一般规定)无特别制度时,下列各条之规定适用于法律行为之无效及可撤销之情况。第二百七十九条 (无效)无效得随时由任何利害关系人主张,亦得由法院依职权宣告。第二百八十条 (可撤销)一、具有正当性提出撤...[继续阅读]
第二百八十八条 (适用规定)在应作类似处理之情况下,前章之规定适用于非属法律行为之法律上行为。...[继续阅读]